开篇:一个让家属和用工单位都“卡住”的真实场景
2023年,成都某建筑劳务公司将高新区一项目的外墙抹灰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包工头李某。李某招用王某从事抹灰,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王某在作业时从移动脚手架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王某与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中止认定,要求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家属转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却认为王某受李某招用、由李某发放报酬,与劳务公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请求。家属陷入“工伤认定要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仲裁又不认”的死循环。

这类案件在成都建筑、装饰、物流等层层分包行业高发。核心痛点在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劳动关系”与民事仲裁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同一概念?用工单位在包工头招用人员伤亡时,究竟承担什么责任?
关系速览(仅作定位,非论证主线) - 王某——包工头李某招用,直接提供劳动 - 李某——自然人分包人,无用工主体资格 - 劳务公司——违法分包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 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机关 - 工伤保险基金——仅在认定工伤且单位参保时支付待遇
一、实务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焦点一:工伤认定是否必须以确认劳动关系为前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实践中,人社部门常将“证明材料”理解为“生效劳动关系确认结论”,从而中止认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条虽针对挂靠,但其法理——不以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而直接确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已被扩展适用于违法转包、分包情形。
裁判倾向:成都地区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逐步认可,人社部门不得以“未确认劳动关系”为由简单中止,而应依职权审查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若人社部门坚持中止,家属可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实务判断:不要被“先确认劳动关系”拖入仲裁泥潭。可直接以“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为路径申请工伤认定,同步准备分包合同、现场管理证据。
焦点二:用工主体责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分
这是最易混淆的概念。用工主体责任是工伤保险领域的法定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法上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需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三要件:主体资格、管理从属性、业务组成部分。
包工头招用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缺乏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不直接受用工单位考勤、规章制度约束,报酬由包工头发放。因此仲裁委不认事实劳动关系是常见结果。但这不影响用工单位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攻防要点: - 请求权方(家属/劳动者):主攻“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不纠缠事实劳动关系。举证重点:分包合同或实际分包事实、包工头无资质、伤亡发生在承包业务范围内。 - 抗辩方(用工单位):可抗辩分包合法(包工头有资质)、伤亡与承包业务无关、王某自身重大过失(但工伤认定不因劳动者过失而免除,仅影响待遇追偿)。注意:合法分包给有资质单位时,用工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为关键抗辩点。
焦点三:工伤保险责任范围与追偿
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能否向包工头追偿?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成都法院多认为用工单位与包工头之间按过错分担,但对劳动者而言,用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不得以“应向包工头索赔”抗辩。
二、分步操作清单(请求权方视角)
第一步:固定用工主体责任证据(1-2周) - 调取项目分包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示牌 - 收集包工头无施工资质的证明(如工商查询、资质证书缺失) - 证人证言、微信工作群记录、现场照片/视频 - 死亡证明、抢救记录(注意48小时边界,见下文)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后1年内) - 向成都市人社局或项目所在地人社局提交,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用工主体责任证据、医疗/死亡证明 - 若人社局中止,立即提起行政复议或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不要等待仲裁 - 法定期限:人社局应在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工亡待遇核定 - 工亡案件无需劳动能力鉴定,直接核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24年全国统一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四步:待遇支付与追偿 - 用工单位未参保的,由用工单位全额支付 - 若已参保但包工头未申报,可要求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三、被告/抗辩方视角:抗辩切入点与举证清单
抗辩一:分包合法 - 举证:包工头具备相应资质(如个体户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 风险:建筑领域自然人包工头几乎无资质,此抗辩成功率低
抗辩二:伤亡非因工作原因 - 举证: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非因履行工作职责 - 注意:工伤认定采无过错原则,劳动者一般过失不影响认定
抗辩三:超过48小时视同工伤边界 - 若王某系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需审查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关键证据:初次诊断时间、死亡时间、抢救记录 - 成都地区裁判倾向: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点,不以入院时间
程序抗辩: - 申请时限已过(事故发生后1年),且无正当理由 - 管辖错误:应向项目所在地而非单位注册地申请
四、核心证据与举证分配
| 待证事实 | 举证责任方 | 关键证据 | 证明标准 |
|---|---|---|---|
| 违法分包事实 | 请求权方 | 分包合同、资质查询、现场管理记录 | 高度盖然性 |
| 伤亡与工作关联 | 请求权方 | 证人证言、监控、工作安排记录 | 高度盖然性 |
| 非工作原因 | 抗辩方 | 考勤记录、非工作时间证明 | 高度盖然性 |
| 48小时起算点 | 抗辩方(若主张超时) | 初次诊断病历、抢救记录 | 优势证据 |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工单位若主张不构成工伤,需自行举证。
五、化名案例与裁判要旨
王某家属诉成都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 当事人:死者王某(化名),包工头李某,成都某建筑劳务公司
- 争议焦点:人社局以无劳动关系为由中止认定是否合法
- 关键证据:劳务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分包合同(李某无资质)、现场公示牌显示劳务公司为施工单位、工友证言
- 法院认定:成都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劳务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自然人李某,李某招用的王某在从事承包业务时死亡,劳务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局以劳动关系为由中止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责令人社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 裁判要旨:工伤认定程序中,人社部门应主动审查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等用工主体责任情形,不得以劳动关系确认为由拒绝或中止认定。
六、承办律师易忽略的风险与最新动向
- 不要死磕劳动关系仲裁: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败诉后,再回头走用工主体责任路径,可能已过1年申请时限。应双轨并行或直接走用工主体责任路径。
-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对人社局中止通知,可提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行政诉讼(6个月内),注意期限。
- 最新政策:四川省人社厅近年推行“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一窗受理,但实践中仍存在推诿。成都部分区县已试点“用工主体责任快速认定通道”,可主动查询。
- 第三人侵权竞合:若伤亡由第三方侵权导致,家属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等填平项目不重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 超48小时抢救:若王某系突发疾病,家属应重点固定初次诊断时间证据,避免因超48小时被拒。
结语
成都建筑工地包工头招用人员伤亡案件,核心不是“有没有劳动关系”,而是“谁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请求权方应果断绕开劳动关系确认陷阱,直击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抗辩方则应重点审查分包合法性、伤亡关联性与48小时边界。程序上,紧盯1年申请时限、60日认定期限和行政复议/诉讼节点,方能避免“程序空转”。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意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