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一起成都地区的真实案例
2021年,成都某建筑劳务公司(化名“蜀建劳务”)与总承包人“川某建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蜀建劳务承接成都高新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部分主体结构施工。工程于2022年竣工验收合格,但川某建工拖欠工程尾款约1200万元。蜀建劳务多次催收无果,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起诉发包人“蓉城置业”,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蓉城置业答辩称:其与川某建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第24.3款明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蜀建劳务并非该合同当事人,但发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来源于总包合同,应受总包合同仲裁条款约束,成都高新区法院无管辖权。
蜀建劳务则认为:其与发包人之间无合同关系,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第三人,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工解释一”)第43条受理本案。
争议焦点: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第2款直接起诉发包人时,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
二、裁判规则梳理与分歧
(一)否定说:仲裁条款不约束实际施工人
该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基础是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而非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建工解释一第43条第2款赋予实际施工人的是“代位权”性质的法定权利,其与发包人之间并无仲裁合意。成都地区部分基层法院持此立场,典型理由为:仲裁条款具有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受约束;实际施工人并非总包合同的签约主体,亦未明确表示接受仲裁条款。
(二)肯定说:仲裁条款应约束实际施工人
该观点主张,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其请求权的实质内容、范围均来源于总包合同,属于“派生性权利”。若允许实际施工人通过起诉规避仲裁条款,将架空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等案件中曾指出,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折中说:区分“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起诉”
部分裁判者认为,应区分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提起的直接诉讼。前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仲裁条款可约束代位权人;后者系司法解释特别赋予的诉权,不应受仲裁条款约束。
实务判断:目前成都地区尚无统一裁判尺度,但倾向于认为,若实际施工人明确以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为请求权基础,且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未得到实际施工人明示接受,法院倾向于认定仲裁条款不约束实际施工人。但若发包人能够证明实际施工人系“借用资质”或“转包”中的合同承继者,则可能被认定受仲裁条款约束。
三、原告(实际施工人)代理思路与举证清单
(一)诉讼策略
- 优选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实际施工人应优先选择工程所在地(如成都高新区)法院起诉,避免仲裁条款干扰。
- 明确请求权基础:在起诉状中明确援引建工解释一第43条第2款,强调该权利系司法解释特别规定,非合同权利转让,不受仲裁条款约束。
- 追加总包人为共同被告: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第1款,实际施工人可将总包人列为被告,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便于查明欠付事实。
(二)关键证据清单

- 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劳务分包合同、施工日志、签证单、工程款支付凭证;
- 发包人欠付总包人工程款证据:总包合同、结算文件、付款记录(可申请法院调取);
- 工程质量合格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证明;
- 仲裁条款不约束的说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未参与总包合同签订等。
(三)程序节点
- 诉讼时效:工程款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应付款之日起算;
- 除斥期间: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须在竣工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建工解释一第41条);
- 前置程序:无仲裁前置要求,可直接起诉。
四、被告(发包人)抗辩要点与举证策略
(一)抗辩切入点
- 仲裁条款约束力抗辩:主张实际施工人系总包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或实际施工人明知仲裁条款存在,应受其约束;
- 已付工程款抗辩:举证证明已按总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
- 工程质量抗辩: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主张减少工程款或拒绝支付;
- 实际施工人身份否认:否认原告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为农民工班组或劳动者,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二)举证清单
- 总包合同及仲裁条款;
- 已付工程款凭证、结算协议;
-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整改通知;
- 实际施工人与总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证据(如转包、违法分包协议)。
(三)程序策略
- 管辖权异议:若认为仲裁条款有效,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法院无管辖权;
- 申请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总包人为第三人,便于查明欠付事实;
- 反诉: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可提起反诉要求赔偿。
五、易败诉陷阱与风险提示
- 请求权基础混淆:实际施工人若以“代位权”起诉,将受仲裁条款约束;若以建工解释一第43条起诉,则可能不受约束。代理律师须精准选择。
- 证据不足:实际施工人常因缺乏施工记录、签证单等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工程量。
- 发包人已付抗辩:若发包人能证明已按约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能败诉。
- 仲裁条款效力扩张:部分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受仲裁条款约束,导致起诉被驳回。
六、最新司法政策动向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场合强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倾向于放宽实际施工人起诉条件,但同时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扩张持谨慎态度。成都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逐步形成“以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为请求权基础的不受仲裁条款约束,以代位权为基础的可能受约束”的裁判思路。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意见,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