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张某驾驶轻型货车被卢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经交警认定卢某全责。张某住院3天,出院后医嘱休养1.5个月。因卢某车辆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张某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649元。保险公司仅认可18天误工费,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误工天数及收入标准。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梳理证据链:1)完整调取张某2024年至2025年5月的货拉拉平台收入账单,证明其持续从事货运工作;2)收集两份医院证明(分别建议休养15天和1个月),形成连续休养45天的证据;3)针对保险公司“收入减少无依据”的抗辩,律师指出事故前后收入波动与休养期高度吻合,且张某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其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平台流水计算。庭审中,律师引用《民法典》第1179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强调误工费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误工费12000元(45天×日均收入),并全额支持医疗费2334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115元等,合计15249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驳回保险公司“仅认可18天”的主张,判决结果远超其初始方案。
案例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误工费举证。律师通过“平台收入流水+医院休假证明”双重证据,成功打破保险公司“以固定标准限缩误工天数”的惯例。启示:交通事故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与逻辑关联性直接影响赔偿金额。专业律师能精准识别争议焦点,利用《保险法》第65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