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施工方)与被告公司先后签订四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对多处商业项目进行装修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额,被告以车辆抵扣部分款项后仍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且失联后,委托人依法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 四份书面合同+车辆抵账协议+微信记录+银行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
- 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判决。
三、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 73,500 元,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委托人的工程款债权获得"公司+股东"双重保障,一笔长期拖欠、对方失联的装修款终得追偿。
四、案件难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核心难点是如何突破"法人独立人格"这道屏障:
-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需自证财产独立于公司,但实务中如何让法院采纳这一规则、如何有效反驳股东提交的"独立"证据(往往是形式上的年度审计报告),需精细化证据攻防;
- "财产混同"的具体表现:需从资金往来、财务管理、人员任职、经营决策等多维度证明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 执行难的前瞻考量:即便胜诉,若股东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可能沦为"白条",需在诉讼阶段即做好财产调查与保全准备。
五、律师优势
郑炜轩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专长在本案中充分发挥:
- 精通《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熟练运用第63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具备穿透式审判思维,能从表面合规的财务文件中发现财产混同的真实痕迹;
- 在"公司债+股东连带"组合诉讼策略上有成熟方法论,最大化委托人受偿可能。
六、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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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内档调取:通过工商登记系统查询被告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年报信息,确认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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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混同证据挖掘:指导委托人收集能反映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线索(如用股东个人账户收付工程款、公司无独立财务账册、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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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案设计:将公司与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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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举证责任博弈:当股东仅提交流于形式的审计报告时,针对性指出其不足以证明财产独立的实质缺陷,推动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作出不利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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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解析与执行准备:拿到判决后详细解读"连带责任"含义与执行效力,立即着手准备申请执行材料。
七、律师点评
跟一人公司做生意,最怕"公司是个空壳、老板把钱转走了"——这种情况在装修、建材、工程施工等行业尤其普遍。很多施工方干完活最后拿不到钱,去查公司发现早没什么资产了。
但法律给了我们一把"穿透"的钥匙——《公司法》第63条。 这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你的公司是你的,你公司的债也是你的——别想用"公司壳"躲债。
本案就是这条规定的生动实践。通过把股东拉进来一起告、让他自证"我没混同",最终成功拿到"公司赔+股东兜底"的双重保障判决。如果你也在跟一人公司打交道且有类似担忧,记得把这条法律武器用好。